學院召開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會議

發布者:學院辦公室發布時間:2024-04-16浏覽次數:105


  4月15日,學院黨委開展理論中心組學習(擴大)會議,學院黨委理論學習中心組成員參會,會議由學院黨委書記孫廣路主持并領學。會議學習的主題是:1.逐字逐句深入學習《黨紀處分條例》,學習條例修訂要點;2.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兩會期間的重要講話精神和全國兩會精神。

  會議強調,圍繞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兩會期間的重要講話和全國兩會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發揮優勢特長,為建設特色鮮明的國内一流理工科大學作出貢獻。深刻把握中心組學習的政治性要求,學習條例修訂要點,明确中心組學習計劃安排和每位成員的學習計劃安排,要求大家按照計劃認真開展學習。切實做到結合工作實際,充分進行研讨。

  會議認為,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江蘇代表團審議時強調要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這個首要任務,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産力;在參加在政協聯組會議上指出,要進一步增強科教興國強國的抱負,擔當起科技創新的重任,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高校是發展新質生産力的前沿陣地,是科技創新的重要力量,學院要繼續圍繞“人工智能+”“自主可控信息安全芯片”“隐私計算”等優勢學科方向,面向黑龍江省“4567”現代産業體系重點發展領域,聚焦科學前沿有組織的科技創新,培養能勝任新興産業和未來産業需求的創新人才,為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和高質量發展貢獻哈理工力量。

  在學院相關所屬業務領域,要做好與其他高水平大學的聯系與溝通,充分借鑒其寶貴經驗。做好“有組織科研”,有計劃、有規劃的組織教師申報各類科研項目及獎項,邀請專家來院做前沿研究報告會等。打造科研團隊,發揮團隊作用和協作精神,利用合力形成高水平成果的産出。了解企業的最新需求,借鑒其他高水平大學人才培養方案的設置,調整優化課程教學大綱。在人才培養管理方面,查缺補漏,完善管理的各個環節,嚴抓人才培養的各個關鍵環節,高标準嚴要求,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在學院建設、專業建設等工作中,提高站位、準确定位、勇于擔當、攻堅克難,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把質量作為教育的生命線,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緊密對接創新鍊産業鍊人才鍊,深化産教融合,實施教育教學改革,加強一流專業和一流課程建設,緻力于為黨育人、為國育才,為現代化建設提供人才支撐,為我校建設特色鮮明的國内一流理工科大學貢獻力量。

  會議指出,黨的十八大以來修訂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3,最新修訂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411日正式施行2018101日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相比,框架結構沒變,具體内容修改充實76條,新增16158,新增内容和修訂内容如下:

服務于黨的紀律建設: 

《條例》第2條和第3條中增寫“弘揚偉大建黨精神”“堅持自我革命”“推動解決大黨獨有難題、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以及“堅守初心使命”,堅定“四個自信”,“切實踐行正确的權力觀、政績觀、事業觀”等内容。

《條例》第56條中完善保障黨中央政令暢通的紀律條款,新增對不顧黨和國家大局,搞部門或者地方保護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充分體現堅持黨的全面領導,首先要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第54條、第55條中,充實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處分規定,新增對搞政治攀附、結交政治騙子或者被政治騙子利用,或充當政治騙子行為的處分規定。在第57條中,将搞勞民傷财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違反群衆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

服務于黨的制度建設:

《條例》新增第57條,對黨員領導幹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作出處分規定;新增第85條中,對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存在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以及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等情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作出處分規定;新增第133條對餐飲浪費作出處分規定,在第150條中新增對鋪張浪費行為的處分規定。

服務于黨的事業發展:

《條例》及時回應現實中的突出問題,或修改完善、或新增多個條款。其中,第56條新增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隻表态不落實的處分規定;第126條完善對慢作為、假作為等處分規定;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頑瘴痼疾,第132條新增随意決策、機械執行,搞文山會海,層層加碼、過度留痕,增加基層工作負擔等行為的處分規定;第130條充實對“新官不理舊賬”行為的處分規定,新增對黨員領導幹部對于到任前已經存在且屬于其職責範圍内的問題,消極回避、推卸責任的處分規定;新增第135條和第139條,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訪工作職責、統計造假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條例》堅持對不作為、亂作為的懲處同時,新增第131條,對工作中不敢鬥争、不願擔當,面對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臨陣退縮行為作出處分規定;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完善紀律處分運用規則,在第19條中新增對輕微違紀給予相應處理,不予處分,并規定黨員行為雖然造成損失或者後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黨紀責任。這充分體現了從嚴管理監督與鼓勵擔當作為相統一,從而進一步激勵黨員幹部擔當作為、幹事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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