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省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實驗室機房安全保密制度(試行)

發布者:學院辦公室發布時間:2023-07-28浏覽次數:178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機房的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實驗室的正常運行和信息資産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适用于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機房的安全保密工作,包括機房的物理安全、設備安全、網絡安全和信息資産的保密工作。

第三條 機房安全保密工作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嚴格執行實驗室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四條 實驗室機房的安全保密工作由實驗室安全保密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各實驗室人員應積極配合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章 機房物理安全

第五條 機房應設立門禁系統,隻允許授權人員進入,禁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

第六條 機房應安裝視頻監控系統,對機房進行全天候監控,記錄并保存相關視頻資料。

第七條 機房應設立消防設施,包括滅火器、消防報警器等,保證機房的消防安全。

第八條 機房設備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确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安全性。

第三章 機房設備安全

第九條 機房設備應按照規定的安裝位置進行擺放,禁止堆放雜物,保持設備通風良好。

第十條 機房設備應定期進行維護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确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條 機房設備的使用應遵循設備的操作規程,禁止私自改變設備的參數設置。

第十二條 機房設備的使用應定期備份重要數據,确保數據的安全性和可恢複性。

第四章 網絡安全

第十三條 機房網絡應建立防火牆、入侵檢測和防病毒系統,保障網絡的安全性。

第十四條 機房網絡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漏洞修複,确保網絡的安全和穩定。

第十五條 機房網絡應設立合理的權限管理制度,對網絡資源進行合理的訪問控制。

第十六條 機房網絡應設立日志記錄系統,記錄網絡的操作和訪問情況,便于安全審計和追溯。

第五章 信息資産保密

第十七條 機房内的信息資産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行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 機房内的信息資産應進行分類和标識,根據不同級别的保密要求進行存儲和使用。

第十九條 機房内的信息資産應定期備份和加密,确保數據的安全性和可恢複性。

第二十條 機房内的信息資産禁止私自帶出機房,必須妥善存放并進行标識。

第六章 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 機房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條 機房應定期進行安全評估,編制安全評估報告,提出改進措施。

第七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機房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包括機房安全操作規範、設備使用方法、網絡安全知識等内容。

第二十四條 新員工入職培訓:新入職的機房人員應接受機房安全操作規範的培訓,并進行相關知識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機房應定期組織安全教育活動,提高機房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機房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向機房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機房人員違反本制度的規定,将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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