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服務器機房的管理,保障服務器設備的安全穩定運行,提高機房資源的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适用于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服務器機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服務器機房的管理應遵循安全、穩定、高效、便捷的原則。
第四條 服務器機房的管理應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二章 機房安全管理
第五條 服務器機房應設立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機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服務器機房應配備完善的安全設施,包括門禁系統、監控系統、防火系統等。
第七條 服務器機房應定期進行安全演練和應急預案的制定,确保在突發情況下能夠迅速應對。
第八條 服務器機房應實行嚴格的權限管理制度,對機房的訪問進行控制和記錄。
第三章 機房設備管理
第九條 服務器機房設備應按照規定的安裝位置進行擺放,保持設備通風良好。
第十條 服務器機房設備應定期檢查和維護,确保設備的正常運行和安全性。
第十一條 服務器機房設備的使用應遵循設備的操作規程,禁止私自改變設備的參數設置。
第十二條 服務器機房設備應定期備份重要數據,确保數據的安全性和可恢複性。
第四章 網絡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服務器機房網絡應建立防火牆、入侵檢測和防病毒系統,保障網絡的安全性。
第十四條 服務器機房網絡設備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漏洞修複,确保網絡的安全和穩定。
第十五條 服務器機房網絡應設立合理的權限管理制度,對網絡資源進行合理的訪問控制。
第十六條 服務器機房網絡應設立日志記錄系統,記錄網絡的操作和訪問情況,便于安全審計和追溯。
第五章 信息資産保密管理
第十七條 服務器機房内的信息資産應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進行保密管理。
第十八條 服務器機房内的信息資産應進行分類和标識,根據不同級别的保密要求進行存儲和使用。
第十九條 服務器機房内的信息資産應定期備份和加密,确保數據的安全性和可恢複性。
第二十條 服務器機房内的信息資産禁止私自帶出機房,必須妥善存放并進行标識。
第六章 安全檢查和評估
第二十一條 服務器機房應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二條 服務器機房應定期進行安全評估,編制安全評估報告,提出改進措施。
第七章 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 服務器機房人員應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訓,包括機房安全操作規範、設備使用方法、網絡安全知識等内容。
第二十四條 新員工入職培訓:新入職的服務器機房人員應接受機房安全操作規範的培訓,并進行相關知識的考核。
第二十五條 服務器機房應定期組織安全教育活動,提高機房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服務器機房應當根據本制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并向機房人員進行宣傳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