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省級實驗教學示範中心實驗室開放實驗室管理 條例(試行)

發布者:學院辦公室發布時間:2023-07-28浏覽次數:16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的管理,提高實驗室的開放程度和利用效率,制定本管理條例。

第二條 本管理條例适用于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的開放實驗室管理。

第三條 開放實驗室是指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為學生、教職工和外部人員提供的開放實驗環境和設備。

第四條 開放實驗室的管理目标是保障實驗室的正常運行,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研究環境,促進學術交流和合作。

第二章 開放實驗室的準入和使用

第五條 學生在進入開放實驗室前,應經過實驗室管理人員的許可和指導,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訓。

第六條 學生進入開放實驗室時,應遵守實驗室的規定和要求,按照實驗室的安排和安全要求進行實驗。

第七條 教職工在進入開放實驗室前,應經過實驗室管理人員的許可和指導,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訓。

第八條 教職工進入開放實驗室時,應按照實驗室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實驗和研究,不得擅自更改實驗内容或進行未經許可的實驗。

第九條 外部人員在進入開放實驗室前,應向實驗室管理人員提出申請,并經過實驗室管理人員的審批。

第十條 外部人員進入開放實驗室時,應遵守實驗室的規定和要求,按照實驗室的安排和安全要求進行實驗和研究。

第三章 開放實驗室的安全操作

第十一條 學生、教職工和外部人員在開放實驗室内應嚴格按照實驗室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實驗和研究,不得違反安全規定進行危險操作。

第十二條 學生、教職工和外部人員在開放實驗室内應正确使用實驗設備和器材,不得私自調整或拆卸設備,如有問題應及時報告實驗室管理人員。

第十三條 學生、教職工和外部人員在開放實驗室内應注意實驗過程中的安全風險,如有發現安全隐患應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實驗室管理人員。

第四章 開放實驗室的管理和維護

第十四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制定開放實驗室的使用計劃和安排,保證實驗室的正常運行和利用效率。

第十五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和維護實驗設備和器材,确保其正常運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條 實驗室管理人員應組織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提高學生、教職工和外部人員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

第五章 違規處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對于違反本管理條例的學生、教職工和外部人員,實驗室管理人員有權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包括口頭警告、書面警告、暫停使用權等。

第十八條 對于嚴重違反本管理條例的學生、教職工和外部人員,實驗室管理人員有權向學校有關部門報告,并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條例的解釋權歸計算機專業省級重點實驗室所有。

第二十條 本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或補充,應經過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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